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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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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4,634.72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9,4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1.42%。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18年度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相互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19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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