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黄泽永)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审慎地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黄泽永,1948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历任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科技处副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副院长等职(2010年4月退休)。2016年5月至今,任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在2018年度内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或列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所有会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动态以及经营管理总体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出席了公司全部董事会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8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对
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增强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有利于落实公司发展规划,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二)2018年4月9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三)2018年4月23日对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本人《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治理规范有效,相关层级的决策科学、高效,风险评估及时充分,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措施有效,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完整,对外披露公平。根据对公司相关工作的检查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很好的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检查,确认公司在2017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
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五)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管人员在2017年度勤勉务实,遵纪守法,经营业绩良好,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确保了股东利益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考核严谨公正,相关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合理。本人同意《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六)2018年8月13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
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七)2018年8月15日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8年度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公司网站、证券市场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对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核,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积极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省证监局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对独立董事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深化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在维护股东权益、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八、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勤勉尽责,加强对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深入了解,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如既往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黄泽永2019 年 3 月27 日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赖肇庆)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审慎地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赖肇庆,194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毕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研究员、科技处处长(1996年离职),四川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聚友网络公司总工程师,成都信息港公司副总经理,成都软件产业发展中心任首席专家,成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办主任、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创业文化学院院长等职。2016年5月至今,任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在2018年度内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议,1次薪酬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或列席,没有缺席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所有会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动态以及经营管理总体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出席了公司全部董事会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8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对
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增强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有利于落实公司发展规划,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二)2018年4月9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三)2018年4月23日对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本人《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治理规范有效,相关层级的决策科学、高效,风险评估及时充分,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措施有效,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完整,对外披露公平。根据对公司相关工作的检查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很好的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检查,确认公司在2017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
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五)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管人员在2017年度勤勉务实,遵纪守法,经营业绩良好,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确保了股东利益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考核严谨公正,相关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合理。本人同意《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六)2018年8月13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
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七)2018年8月15日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8年度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公司网站、证券市场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对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核,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积极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省证监局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对独立董事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深化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在维护股东权益、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八、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勤勉尽责,加强对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深入了解,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如既往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赖肇庆2019 年 3 月27 日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周 玮)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审慎地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周玮,1980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会计学副研究员。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专业教师,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8月至今,任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在2018年度内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或列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所有会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动态以及经营管理总体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出席了公司全部董事会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8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增强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有利于落实公司发展规划,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该项议案。(二)2018年4月9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
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三)2018年4月23日对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四)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本人《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治理规范有效,相关层级的决策科学、高效,风险评估及时充分,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措施有效,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完整,对外披露公平。根据对公司相关工作的检查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很好的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检查,确认公司在2017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
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本人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2018 年度拟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450 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8年度关联方往来累计发生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关于预计2018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五)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管人员在2017年度勤勉务实,遵纪守法,经营业绩良好,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确保了股东利益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考核严谨公正,相关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合理。本人同意《关于高管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的议案》。(六)2018年8月13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七)2018年8月15日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确认: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八)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8年度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人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示同意。
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示同意。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公司网站、证券市场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对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核,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在2018年度积极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省证监局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对独立董
事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深化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在维护股东权益、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八、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本人将在2019年继续勤勉尽责,加强对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深入了解,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如既往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周 玮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