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二)变更内容
公司按照“财会〔2018〕15号”文件通知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时作了如下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项目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报;
(3)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并入“固定资产”项目中列报;
(4)原“工程物资”项目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中列报;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列报;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并入“长期应付款”项目中列报;
(8)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列示于“研发费用”项目,不再列示于“管理费用”项目;
(9) 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三)变更日期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要求,公司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
(四)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部分项目的汇总或分列列报,对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以及核算结果无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