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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9年3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预计2019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治理规范有效,相关层级的决策科学、高效,风险评估及时充分,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措施有效,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完整,对外披露公平。根据对公司相关工作的检查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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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联合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二、对《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很好的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检查,确认公司在2018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三、对《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790,660.02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0元,2018年度使用790,660.02元投入募投项目,另外的40,000,000.00元为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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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关于2019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对2019 年度可能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关联 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同时,公司与联营公司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科信”)在2019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方往来累计额预计为105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中钞科信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已经2016年7月15日二届二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其合理性、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此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预计2019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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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泽永 赖肇庆 周 玮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