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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9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已于2019 年3 月13日完成配股发行并上市,本次配股增加股份100,160,748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46,325,336.00元变更为446,486,084.00元,总股本由 346,325,336 股增加至446,486,084股,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及注册资本条款须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以上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条文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6,325,336.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6,486,084.00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6,325,33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6,325,336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6,486,08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6,486,084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其中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企业法治工作,组织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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