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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9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2018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601,234,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3,669,114.7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对坏账进行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坏账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章程修订。

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授信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29,8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19.88%;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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