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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选聘,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在2019年变更公司审计机构,不再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93万元,期限一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控机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合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合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活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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