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9-015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公司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首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新修订的22号、23号、24号、37号准则相关规定。除上述内容外,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除报表科目列报调整及比较数据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报表科目列报调整项目名称和金额具体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资产合计 | 318,685,558.15 | 318,685,558.15 | |
其中:应收票据 | 4,728,580.37 | -4,728,580.37 | |
应收账款 | 313,956,977.78 | -313,956,977.78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318,685,558.15 | 318,685,558.15 | |
负债合计 | 605,754,478.80 | 605,754,478.80 | |
其中:应付账款 | 540,188,184.09 | -540,188,184.09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540,188,184.09 | 540,188,184.09 | |
其他应付款 | 33,182,845.16 | 32,383,449.55 | 65,566,294.71 |
应付利息 | 32,286,654.62 | -32,286,654.62 | |
应付股利 | 96,794.93 | -96,794.93 |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首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报表科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元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 (2018年12月31日) |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年1月1日) | ||
影响报表科目及金额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618,145,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618,145,000.00 |
以上报表科目调整仅为资产科目的重分类调整,对公司留存收益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