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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国元证券关于淮北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5号文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变更名称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淮北矿业”)于2017年4月向特定投资者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301,586股,每股发行价格11.3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701.7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598.2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324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8年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2018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国元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其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从而保证公司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导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导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重大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并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或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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