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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员工。

上述参加对象须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第四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2亿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万份),但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每个参加对象认购的上限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届时公司向各持有人发送《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的份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保留及相应的认购对象。

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管理办法》及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辰安科技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成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与各方协商一致并经持有人会议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表决,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展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管理委员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三十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3)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4)持有人出现管委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持有人需提前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劳动合同期内持有人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持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而公司决定不再与持有人续签(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

(2)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

(3)持有人出现管委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转让的,该部分转让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承接,转让份额转为预留份额。出现上述(1)、(2)强制转让情形时,转让价格按照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者确定;出现上述(3)强制转让情形时,由管委会确定转让份额的转让价格。

若转让期间没有合适的受让人人选,由管委会协调,将持有人待转让的份额转为产品的预留份额,待后期转给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员工。

第三十三条 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兴证资管设立的单一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辰安科技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辰安科技股票,投资最大比例为初始本金的99%。

第三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在下列期间不买卖辰安科技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员工通过参与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收益如何纳税按相关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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