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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请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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