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司法
程序获得的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2014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9号文核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豪润达”、“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00万股。2015年,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需完成原保荐机构对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通证券对德豪润达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股份(来源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限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来源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5.86元。2014年6月9日,公司完成了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并于201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数量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限售期(月) |
1 | 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36 |
2 | 吴长江 | 130,000,000 | 36 |
合计 | 230,000,000 | -- |
近期,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珠中法执
字第869号之八】和【(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之八】,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林芝”)和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策略投资”)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分别获得被执行人吴长江名下的“德豪润达”限售股票中的46,101,364股、36,881,091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西藏林芝、新世界策略投资,履行了吴长江在认购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时所做的以下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认购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4月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2,982,4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 | 46,101,364 | 46,101,364 | 2.61% |
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36,881,091 | 36,881,091 | 2.09% |
合计 | 82,982,455 | 82,982,455 | 4.70% |
5、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 155,804,800 | 8.83% | 0 | 82,982,455 | 72,822,345 | 4.13% |
通股 | ||||||
高管锁定股 | 25,804,800 | 1.46% | 0 | 0 | 25,804,800 | 1.46% |
首发后限售股 | 130,000,000 | 7.37% | 0 | 82,982,455 | 47,017,545 | 2.66%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1,608,915,200 | 91.17% | 82,982,455 | 0 | 1,691,897,655 | 95.87% |
合计 | 1,764,720,000 | 100.00% | 82,982,455 | 82,982,455 | 1,764,720,000 | 100.00%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该等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吴长江在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张博文 彭 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