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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354,4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1%)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和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3,354,4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1%,占威和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威和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苏州威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354,4380.91%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出资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3,354,438股,即不超过威和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100%,不超过光威复材总股本的0.91%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3,702,500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7,405,000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三、 承诺与履行情况

威和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苏州威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可能达到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100%。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威和合伙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相关承诺,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威和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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