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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7

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控股股东,持有其36.6369%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3月26日

石河子市锦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持有其10.2242%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石河子市锦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3月26日

曾超懿(以下简称“本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天山铝业9.5404%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曾超懿

2019年3月26日

曾超林(以下简称“本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天山铝业6.8251%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曾超林

2019年3月26日

曾明柳(以下简称“本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持有其5.0426%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曾明柳

2019年3月26日

曾益柳(以下简称“本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持有其4.6547%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曾益柳

2019年3月26日

曾鸿(以下简称“本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股东,持有其4.6547%股份。鉴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山铝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特出具如下保证与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界泵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界泵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界泵业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曾鸿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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