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所做出的相应调整和审慎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