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浦发银行普通股上市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称“持续督导期间”)。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保荐代表人 | 张虞、杜娟 |
联系人 | 张虞 |
联系电话 | 021-23219871 |
联席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5楼 |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
保荐代表人 | 郁韡君、金利成 |
联系人 | 郁韡君 |
联系电话 | 021-3867649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 LTD. |
A股代码 | 600000 |
公司简称 | 浦发银行 |
普通股股本总数 | 29,352,080,397股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
董事会秘书 | 谢伟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9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联系电话 | 021-61618888 |
传真 | 021-63230807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批复》(银监复[2016]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48,316,498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4,83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
9,905,660.38元及其他发行费用3,542,294.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16,552,045.61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工作概述浦发银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已于2017年9月完成,公司聘请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担任此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16日,浦发银行与海通证券及国泰君安签署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国泰君安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并承接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持续督导工作。浦发银行已于2016年12月17日公告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7、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9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收到来自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8】62号)。浦发银行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就相关情况及说明进行了公告,详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行处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
除上述事项外,在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浦发银行已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并与公司其他资本一并投入运营,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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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 虞 杜 娟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郁韡君 金利成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