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外运长航签署托管总协议(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了解情况,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签订<托管总协议(新)>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签署托管总协议(新)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签订《托管总协议(新)》。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