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说明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后,对公司2018年末和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2018年度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930,910,541.25元,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包括:
1、本公司与子公司江门高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于2018年12月1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金额为5.6亿的借款,用于江门高新基建,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2、本公司与子公司宏光发展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于2018年6月5日与汇丰银行签订金额为7.8亿港币,折合人民币683,436,000.00的借款,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3、本公司与子公司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于2018年6月24日与中银香港借款,考虑汇率波动因素,担保额为
20亿人民币的1.15倍,金额为23亿,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并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