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9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肖东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肖东玉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肖东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聘任肖东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肖东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磊、陆大明、郑新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