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9〕0026号
关于对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维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第一医药,A股证券代码:600833;
黄维,时任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美)位于祁连山路2252号的房屋(仓库)被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协议确认长城华美应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8,496,978.00元。长城华美已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补偿款。
公司2017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347.68万元,该资产处置预计产生收益金额约为3,417万元(未经审计),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18年11月27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亦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18年12
月11日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同时公告称该资产处置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构成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并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3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维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考虑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征收补偿亦不同于一般的资产出售,虽然公司仍应当严格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但其上述交易的决策存在一定被动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维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