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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1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宁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2018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8次,实际出席董事会8次,其中现场会议4次,通讯会议4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3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2次,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本人在认真了解并审查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基础之上,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公司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关于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关于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18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于公司补充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5.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7.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关于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2018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利润分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以上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18年,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2018年,本人参加了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网络课程培训,学习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企业海外并购讲座、“上市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讲座、上市公司高管解读新准则,并重点学习了修订部分的内容。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事项

作为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2018年

履职工作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2018年5月召开了第七届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田少平先生、李勇先生的任职资格、工作履历等进行了的审查。经审查,田少平先生、李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任田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会上本人就聘任田少平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李勇先生为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8月召开了第七届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拟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李学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会上本人就关于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情况的汇报,审核了公司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2018年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情况的汇报,审核了公司2018年年度全面

风险管理监督评价报告;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2018年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2019年内部审计计划的汇报。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利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依法治企、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9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王宁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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