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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5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3号),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刘腾先生、齐中平先生、徐景山先生、柴雄伟先生、 张志伟先生、武坚先生 :

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钴镍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2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 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且该议案于2018年4月4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

因,公司确定2017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报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

4月28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 2018年5 月2 日)起被实施停牌 ;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原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 、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 、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 ;直至 4 月25 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才回复拟于5 月 2 日进场 ,并计划 6 月28 日出具审计报告。

6 月29 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

上述违法事实 ,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华泽钴镍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华泽钴镍未在2018 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华泽钴镍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徐景山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 、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 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未勤勉尽责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四、对徐景山 、柴雄伟 、张志伟 、武坚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刘腾和齐中平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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