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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现已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公司股份总数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197,586,000股增加至实施完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募集配套资金后的3,493,659,33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97,586,000元变更为3,493,659,337元。

同时,根据《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中回购股份有关修订,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586,0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3,659,337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586,000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93,659,33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后, 按照政府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宜。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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