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4月24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