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进展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议案》,详情参见公司2018年11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3)。
2019年3月22日,公司与台州杭绍台高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联合体成员之一的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特”、“甲方”)签署了《份额转让协议》,万丰奥特拟出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9,529.48万元财产份额,占民营联合体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2%。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份额转让
1、标的份额
甲方持有的合伙企业9,529.48万元财产份额,占民营联合体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2%。具体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以《缴款通知书》为准。
2、转让价格
鉴于甲方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双方约定,标的份额的对应出资额度为9,529.48万元,交割日后由乙方就受让的标的份额向合伙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二、份额转让方式
1、转让方式
乙方自本协议所约定之交割日起就受让的标的份额承担出资责任。
2、转让手续
标的份额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要求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交割日起三
十日内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交割
1、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
2、自交割日起,甲乙双方各自按照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享有对应的合伙人权利义务。
3、 乙方自交割之日起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同意接受《台州杭绍台高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束。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
(1) 加入杭绍台铁路PPP项目的民营联合体,并共同作为社会资本方接受《杭绍台铁路PPP项目投资合同》的约束;
(2) 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及社会资本方之一,接受合伙企业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与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签署的《杭绍台铁路PPP项目合同》的约束;
(3) 其他相关政府就杭绍台铁路PPP项目相关批文之约束。
四、协议效力
1、协议生效
(1)下列条件同时成就时,本协议生效:
1)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
2)标的转让事宜经浙江省政府及有关机关批准同意。
2、效力等级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一切约定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之前双方签署或达成的一切协议、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件,无论其是以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作出。本协议与之前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相冲突、不一致或不涉及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协议变更
1、变更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2、可分割性
如协议个别条款被政府机构确认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本协议整体及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或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履约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除上述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直接费用或蒙受任何直接损失(“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
3、任何一方均不因任何间接损失而向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利润、业务、声誉的损失。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同意杭绍台铁路PPP项目民营联合体股权转让方案的复函》,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方案。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