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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2018年度的相关事项及九届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1、2018年度,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二、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工作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基本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事前将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调整募集资金实施进度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事项。

六、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按法定程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长期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八、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内部分级考核办法考核后发放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是按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发放的。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真实、准确。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朱杏珍、程幸福、邢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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