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一八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业务提供设备抵押及保证担保;为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2,780.49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2,628.03万元,为其在债务重组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2,031.05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贺志勇 常青林 张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