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九年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0,249,593.76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20,361,472.39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00,111,878.63元。
由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故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因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项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志勇 常青林 张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