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瑞华核字【2019】62070004号 |
目 录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
瑞华核字[2019]62070004号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慈股份”)管理层对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佛慈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佛慈股份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佛慈股份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9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传真(Fax):+86(10)88091199 |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佛慈股份2018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海英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樊苍 |
2019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