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5)
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零一九年三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号)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2,117,03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3.1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32,427,116.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7,572,876.23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双星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组织培训、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双星新材进行持续督导,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安宏亮、王鹏 |
联系电话 | 021-5252319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585 |
公司简称 | 双星新材 |
注册资本 | 115,627.8085万元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培服 |
董事会秘书 | 吴迪 |
联系电话 | 0527-84252088 |
传真 | 0527-8425304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172,117,03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3月3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4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3月1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及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双星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如下:
1、2017 年 11 月 28 日,双星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截至 2018 年 1 月 27 日,双星新材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由于双星新材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直至 2018 年 2 月 3日才披露《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双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与第 7.6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1 号)。
整改措施:双星新材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已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双星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双星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均能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宏亮 王 鹏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