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川华信专(2019)062号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泸天化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泸天化股份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泸天化股份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大化肥项目于2014年5月投料试生产,2015年12月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预转固定资产。截止2018年财务报告日,尚未办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及时办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说明公司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执行不到位,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影响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应付账款以及利润表(即固定资产折旧)准确性,但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