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年 3 月18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19)00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要求,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原文如下: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2)所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9)003号),导致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因破产重整事项,泸天化股份母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与账面记录金额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 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 | 账面记录金额 | 差异 |
母公司 | 1,207.59 | 159.60 | 1,047.99 |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 25,818.20 | 6,014.11 | 19,804.09 |
合计 | 27,025.79 | 6,173.71 | 20,852.08 |
管理人对债权暂缓确认的原因主要系债权人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大化肥项目工程款结算款存在争议。后期债权人如果单独提起诉讼,公司存在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直接影响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金额。
该段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同。公司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认真落实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解决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