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年 3月 1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19)00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要求,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原文如下: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2)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因破产重整事项,泸天化股份母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与账面记录金额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 债权暂缓确认的金额 | 账面记录金额 | 差异 |
母公司 | 1,207.59 | 159.60 | 1,047.99 |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 25,818.20 | 6,014.11 | 19,804.09 |
合计 | 27,025.79 | 6,173.71 | 20,852.08 |
管理人对债权暂缓确认的原因主要系债权人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大化肥项目工程款结算款存在争议。后期债权人如果单独提起诉讼,公司存在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直接影响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金额。
该段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对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针对审计报告中的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拟采取以下措施,尽快对债权进行确认:
公司将督促下属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积极收集和完善相应的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等资料,有序开展和推动竣工资料的清理、核查等工作 ,预计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届时对工程款结算款的争议将予以解决,并与债权方进行沟通联系,对债权予以确认。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