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全体监事出席历次股东大会,列席历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公允性进行了监控,对公司财务进行了检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2018年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26项议案。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18/2/1 |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18/3/15 | 1、《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4、《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6、《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
7、《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
8、《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
1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18/4/19 | 1、《关于审议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18/6/25 | 1、《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 ||
3、《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 ||
4、《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
第三届监事会 | 2018/8/17 | 1、《关于审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第十六次会议
第十六次会议 | 2、《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3、《关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延期的议案》; | ||
4、《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
5、《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18/10/22 | 1、《关于审议〈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8/11/21 | 1、《关于选举张继生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以上七次会议均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告均按要求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开披露。
二、监事会对2018年度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8年,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了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其决策程序合法。公司管理层围绕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扎实推进业务拓展,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参与了定期报告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2018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均能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由于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国际间贸易争端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计划与产品实际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有所变化,公司对原拟定的投资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公司编制的《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执行了各项制度,不存在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规范管理运作,健康发展,对防止、发现、纠正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和舞弊是有效的,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五)股权激励终止、回购注销的情况
报告期内,因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公司2017年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部分2017年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
生了较大的波动,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终止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
(六)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证券办公室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交易的行为。
(七)公司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情况
通过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及收购股权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等情况。
(八)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三、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计划
2019年,第四届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会职能,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将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
监事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