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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是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穆炯女士、徐作骏先生、刘印先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现发表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由于镇江江化微一期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于2018年10月30日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江化微(镇江)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的37,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镇江江化微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镇江江化微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项目建成后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化微的业务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2、截止2018年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

3、截止2018年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查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穆 炯 徐作骏 刘 印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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