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超 | 联系方式:021-5011345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号)的核准,金华春光 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春光 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4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3,0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999,433.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4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春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春光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春光科技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春光科技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春光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春光科技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公告日期 | 披露内容 | 审阅情况 |
2018年8月2日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2018年8月4日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18年8月9日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18年8月11日 |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18年8月22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8年半年度报告 | ||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公司章程 | ||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18年8月25日 | 2018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 |
2018年8月30日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2018年9月7日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18年9月13日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2018年9月26日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公告 | |
2018年9月27日 |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补充公告 |
2018年10月18日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2018年10月26日 |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 |
2018年11月2日 |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2018年12月22日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春光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徐 超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