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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9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与各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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