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二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9,786,433.56 元
4、一审裁定:福州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 新增3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讼金额人民币29,786,433.56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33名自然人投资者和1名法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29,786,433.5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原告共计34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34件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合计诉讼金额(元) |
1 | 3人 | 公司 | 2,585,000.12 |
2 | 31人 | 公司、许建成 | 27,201,433.44 |
合计 | 34人 | 29,786,433.56 |
(四)法院审理情况
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州中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就上述34起法院已作出裁定的案件,公司收到5起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等原告已提起上诉,涉及金额人民币6,877,126.68元。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上诉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