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如下意见:
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创业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为了保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我们认为此次对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是必要的。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