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相关人员的推荐、 提名和聘任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一致同意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林志伟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