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前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了解和事前审查,本次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甘肃佛慈医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甘肃佛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行的经营业务调整,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执行市场价格,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