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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6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甘肃佛慈医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甘肃佛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5%的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执行市场价格,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2019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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