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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6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1)温州东楷富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楷富文”)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5,538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55%;(2)上海创丰昕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丰昕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99,03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19%;(3)上海创丰昕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丰昕文”)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88,02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上海创丰昕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丰昕汇”)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9,6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13%;(5)温州东仑金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仑金投”)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5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其中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所持有的8,552,600股已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创丰昕汇、东仑金投所持有的2,899,200股已于2018年12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024,84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40,08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95%;(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7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公司股份24,438,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8%。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其中鸿立投资所持有的13,024,840股、鸿立华享所持有的3,510,000股已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当涂鸿新所持有的5,073,600股已于2018年12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鸿立华享所持有的2,830,085股已于2018年12月2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创丰昕汇、东仑金投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842,44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鸿立投资、鸿立华享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684,8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创丰昕汇,东仑金投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11,451,8008.94%IPO前取得:11,451,800股
鸿立华享, 鸿立投资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19,364,92515.12%IPO前取得:19,364,925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东楷富文3,265,5382.55%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
创丰昕舟2,799,0332.19%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
创丰昕文2,488,0291.94%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
创丰昕汇1,449,6001.13%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
东仑金投1,449,6001.13%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
合计11,451,8008.94%
第二组鸿立投资13,024,84010.17%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鸿立华享6,340,0854.95%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当涂鸿新5,073,6003.96%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当涂鸿新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合计24,438,52519.08%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创丰昕汇,东仑金投不超过:3,842,442股不超过:3%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3,842,442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842,442股2019/4/9~2019/10/6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自身资金需要
鸿立华享, 鸿立投资不超过:7,684,884股不超过:6%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7,684,884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7,684,884股 协议转让减持,不超过:7,684,884股2019/4/9~2019/10/6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自身资金需要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东仑金投、创丰昕汇承诺:

(1)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鸿立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华享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51.0000万股,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83.0085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三、相关风险提示(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

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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