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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9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5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方面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具体内容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合理投放、审慎决策、量力而行、效益兑现”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全面执行;投资部亦是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业务归口部门,在审批、监管、风控、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衔接各控股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沟通与管理。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做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投资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投资计划后报公司投资部;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首先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第八条 由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已向监管部门报备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各自公司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二日内向总公司报备。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对接。

第四章 证券投资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组成。审批、报告、资金划拨、证券买卖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等分别实施,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就证券投资的操作程序制定严格的操作细则,并严格按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应当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 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 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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