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2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年2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1);(下称《2019-2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3月1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735件,较《2019-21公告》新增案件29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98件,较《2019-21公告》无新增;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559件,较《2019-21公告》新增29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78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较《2019-21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中,涉及小额燃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件,合计金额211.65万元,其他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除小额燃料买卖合同纠纷外,
2019年2月23日-3月13日)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1 |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灰设备有限公司 |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47.43万元 |
2 |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灰设备有限公司 |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7.12万元 |
3 | 无锡市华源电站除灰设备有限公司 | 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0.16万元 |
4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8万元 |
5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12.26万元 |
6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9.8万元 |
7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2.7万元 |
8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45.7万元 |
9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7.2万元 |
10 |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98.4万元 |
11 |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18.3万元 |
12 |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5万元 |
13 | 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5万元 |
14 | 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 |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2万元 |
15 | 荷贝克电源系统 |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 武汉东湖新技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2.1万 |
(武汉)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术开发区法院 | 元 | ||
16 | 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59.3万元 |
17 |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112.75万元 |
18 | 武汉山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7.49万元 |
19 | 武汉山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7.34万元 |
20 |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43.7万元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3月1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65件,较《2019-21公告》新增7件,相关案件的案由、标的金额、裁判或调解结果、执行和解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变动信息表(2019年2月23日-3月13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3月13日,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99.13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
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14日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变动表
(2019年2月23日-3月13日)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1 | (2018)苏1302民初7081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526.73 | 无 |
裁判 结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为57939.5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以5793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日为122500.8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122500.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6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00元 ,由被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2 | (2018)鄂01民初2394号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4674.70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面值为2517.5万元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一(即“16凯迪01”)债券回售款本金2517.5万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债券利息153.5675万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0%计算赔偿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面值为1954.3万元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二(即“16凯迪02”)债券本金1954.3万元及损失(损失以未支付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0%计算);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29万元及诉讼律师费16万元; 四、驳回原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754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3 | (2018)京04民初257号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22766.75 | 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62号、第0000163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000000元、利息7477791.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以本金21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747779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62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2)冀(2018)平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63号《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1846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4 | (2018)京04民初260号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21560.66 | 陕(2018)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71号、0000572号、0000573号、0000574号四个《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416891.67元及罚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1441689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陕(2018)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71号、0000572号、0000573号、0000574号四个《不动产证明登记》所载土地和其上建筑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上述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质押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所涉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1846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5 | (2018)粤03民初3368号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8145.28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8100万元;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股权回购价款8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4777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6 | (2018)粤03民初3369号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8145.28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8100万元;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股权回购价款8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4777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7 | (2018)湘民初50号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30811.61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凯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3亿元本金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6508454.84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按8.5%的固定年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8年5月29日起,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6026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60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8 | (2018)京02执662号之一 |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租赁合同纠纷 | 3454.50 |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8100万元股权数额 |
执 行 进 展 | 最新裁定如下: 一、解除我院对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将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价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元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抵债。 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至相应登记部门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