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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9年3月 11日下午14:30在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 5-8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15:00至2019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1人,代表股份70,45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0903%。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3,084,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0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7,367,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慧昭、陈小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8,938,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反对1,5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0%;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54,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603%;反对1,5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97%;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慧昭律师、陈小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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