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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9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9-01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3月7日下午17:30在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吉农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宇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原表述与修订后表述对比表

序号原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原议事规则表述新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修改后新议事规则最终表述
1第一章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删除该条款
2第一章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议事活动的服务工作,包括监事会各类公文的起草;监事会例行、临时会议的会务和文秘工作;与公司监事保持良好沟通,协助监事会主席加强与系统内有关企业监事会的沟通和联络;负责监事会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工作联系;与监事会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做好档案管理;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章 第七条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 (二)承办监事会会议,做好会务相关工作;协助监事会主席、监事贯彻落实监事会决议和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与各监事、相关股东单位、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的沟通联系; (四)组织协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和调研工作; (五)收集、整理公司有关资料和文件,为监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 (七)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增-第二章 第三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3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职工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单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新增-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5新增-第二章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6新增-第二章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相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事会主席行使的其他职权。
7新增-第三章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序号原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原议事规则表述新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修改后新议事规则最终表述
8第二章 第五条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删除该条款
9第二章 第六条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经理班子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报表资料,请公司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第三章 第九条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经理班子会议,必要时对有关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报表资料,必要时就有关问题请公司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四)其他合法形式。
10第二章 第七条(二)向董事会、经理班子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五)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3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第三章 第十条(二)向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五)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1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备案,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3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11第三章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临时会议则根据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1/2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第四章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则根据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召开。
12新增-第四章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3第三章 第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分析评价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议定制止其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行为的措施;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八)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第四章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公司改制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融资、大额捐赠、计提减值准备等事项; (四)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制度、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及相关制度; (五)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 (六)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选举、增补监事、监事薪酬等事项; (八)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议定制止其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行为的措施; (九)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十)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十一)议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提议; (十二)讨论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序号原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原议事规则表述新议事规则 章节条款修改后新议事规则最终表述
14第三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背离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时; (二)公司已经或正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利益; (四)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五)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背离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时; (四)公司已经或正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时;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时; (六)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时; (七)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时; (八)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15第三章 第十一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凡是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向提议人书面说明理由,书面建议、书面说明均应存档。第四章 第十六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理由或者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提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具体的提案,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认为确需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认为不需要召开的,应向提议人书面说明理由,书面建议、书面说明均应存档。
16第三章 第十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于召开3日以前、临时会议于召开2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以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第四章 第十七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于召开3日以前、临时会议于召开2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方式、议题与内容以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17第三章 第十四条监事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将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该监事。第四章 第十八条监事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撤换该监事。
18第三章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由主持人主持表决程序,分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举手表决。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联签。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作出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视为弃权;参加现场会议中途离场不回而未作出选择的,视为弃权。
19第三章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董事会对所决议事项的复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董事会对所决议事项的复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第三章 第二十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者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者高管予以纠正的决议,应由监事监督其执行。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21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22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监事以及会务工作人员要对监事会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而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通报批评,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异常波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件时,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监事以及会务工作人员应对监事会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而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通报批评,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异常波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件时,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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