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海外全资子公司香港医学提供履约担保事项是基于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医学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美元的
履约担保。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