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签署《关于西藏昌都市翔晨镁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原材料板块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