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签署《关于西藏昌都市翔晨镁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签署《关于西藏昌都市翔晨镁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两名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也未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公司拟收购翔晨镁业控股权符合公司在原材料板块的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
2019年3月9日